【一月之星】星说法—法庭内外的黄彩丽法官
日期:2018-01-19 / 人气: /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星说法—庭审风采
黄彩丽法官庭审实况
庭审案件情况简介
2018年1月8日上午,我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莲上荣华塑料厂、漳州市彩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活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称为“玩具动物(鸭)”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诉称汕头市澄海区莲上荣华塑料厂、漳州市彩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下蛋小黄鸭”涉嫌侵犯原告专利,要求被告赔偿80万元。被告则主张被诉的“下蛋小黄鸭”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而且,音乐孵蛋动物玩具已被10年前的专利公开,属于现有设计。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星说法—精选案例
“知识产权司法应注重其保护张力的运用,加强对优质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的保护,将知识产权的权利争端纳入衡平有序的维度,这不仅需要审判智慧,更需处理案件时的工匠精神和国际视野。”
—黄彩丽
两起美容滚轮专利案的不同结果:
对优质专利的保护需要司法工匠精神和国际视野
一家日本公司“株式会社MTG”向我院同时提起两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诉讼,两案被告相同,原告在其中一件主张被告的“3D球形塑型仪”产品侵害其“美容用滚轮”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另一案件中主张被告的“四轮按摩仪”侵害原告的“按摩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两案专利均属于美容按摩器产品,原告在两案中分别主张110万元的赔偿。但两案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3D球形塑型仪”案驳回原告的诉请,而“四轮按摩仪”案则判令被告赔偿22.5万元,远超普通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判赔数额。
在 “3D球形塑型仪”一案中,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局部近似,判断该局部近似是否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点是处理本案的基础。黄彩丽法官在仔细参考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后大胆作出预判,按摩头的设计空间和设计的创新点应是案件中确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考虑的重要因素,并通过与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中5份现有设计文件中按摩头的设计特征作逐一比对,准确认定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再将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相比对,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包括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要点特征,得出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结论,并驳回“株式会社MTG”对“3D球形塑型仪”案的诉讼请求。
而在另一起“四轮按摩仪”案件中,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近似度高,明显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因此,案件焦点在于赔偿数额的问题。被告在其网页中称其产品是“日本refa”的产品,并且自称是“中国美容护理家电OEM/ODM生产加工第一品牌”,因此,该案对赔偿金额和合理支出的认定,不仅局限于被告网店所展示的销售量,还结合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明显的侵权主观恶意和交易面对国内外客户可能性等的情况,支持22.5万元的赔偿额,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两案不同的判决结果,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精细化和专业化。“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在授予专利权前未经实质性审查,因此,往往需要在司法过程中对专利的保护范围进一步厘清。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特点,抓准知识产权权利特性,这需要在个案处理中具备工匠精神。随着知识产权进一步国际市场化,在专用权的保护和认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思路上,知识产权审判也需具备国际视野”,黄彩丽法官说。
一起被驳回的商标侵权纠纷:
知识产权司法应秉持诚信竞争的市场导向
上诉人杨某指控被上诉人乐屋公司在窗帘相关电动产品的包装及标签上使用“”标识,侵犯杨某涉案“
”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诉产品使用商标与杨某享有专用权的涉案商标明显近似,且被诉产品也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中,一般而言,乐屋公司的行为确有可能构成侵权。但乐屋公司于2009年曾在大型展览及窗帘相关产品中实际使用“
”标识,其将“
”标识用于窗帘相关产品的时间早于杨某“
”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黄彩丽法官不仅在判决中论述了杨某主张乐屋公司使用“
”标识侵害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意见缺乏依据,还在判决中写到“商标权人的主张不应获得支持,否则将助长商标权人罔顾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的背信行为,有悖于商标法关于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最终该案驳回了上诉人杨某的诉讼请求。
黄彩丽法官认为,在处理涉及市场竞争的案件时,不能机械办案,应坚持诚信竞争的市场导向,让知识产权保护起到风向标的作用,让竞争者了解知识产权司法的价值倡导,让权利的行使以诚信为本。
一起调解案件的刚与柔:
知识产权司法需练就“张弛有道”的智慧
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因其幼女患有眼疾需要使用防止触碰眼睛的防护产品,为降低医疗费用,被告自行缝制了少量该类防护产品,并为解决患病家庭的收入短缺问题,将其所缝制的少量防护产品在网上出售,后被原告诉其行为构成侵权。考虑到被告家庭的实际情况和财务能力,结合案件专利的技术特征等情况,黄彩丽法官确定该案以调解为宜的处理思路。调解从被告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侵权产品数量较少、家境状况特殊、债务履行能力弱及涉案专利的主要价值并非由其外观所贡献、原告维权成本应逐一核算等方面反复展开,除庭前反复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还当庭给专利权人打电话敲定调解方案,最终诉请标的为11万元的案件,双方以1.5万元达成调解协议。
黄彩丽法官认为,“在情况不同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应练就‘张弛有道’的本领,对于优质知识产权应加大保护力度,对于恶意侵权需让其无利可图,对于规模小、无主观故意的侵权类型应以普法引导为由,知识产权司法更应坚持分类施策、以人为本。”
作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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